宁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彦致辞。 林榕生 摄
当天,由宁德市委宣传部牵头,全市94家主联办单位联合组织的2023年宁德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服务活动在柘荣县城郊乡靴岭尾村举行,为基层发展办好事办实事,把文明新风吹入民众生活,把惠民服务送到民众心坎,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下乡”活动组委会捐赠牌交接仪式。 林榕生 摄宁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彦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把党的政策方针、文化卫生、科技法律、欢乐精彩送到农民家门口,把宁德市“三下乡”活动打造成为深受基层民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品牌。
慰问困难群众。 林慧婷 摄活动现场,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余桑代表“三下乡”活动组委会宣读了筹集款物清单,本次筹集款物、项目总价值329万元。其间,李彦一行还入户慰问5户困难民众,并调研靴岭尾村乡村振兴和文化建设情况。
柘荣县委书记张晓容致辞。 袁镔 摄柘荣县委书记张晓容表示,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是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将把开展“三下乡”活动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等“三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舞台搭到农村、把科技送到田间、把医疗资源送进家门,更好地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2023年宁德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服务活动现场。 袁镔 摄启动仪式结束后,《闽东药城护健康》《慢城柘荣》《多彩的山海》等文艺演出接连上演,为现场民众带来了一场“文艺大餐”,一幅乡村美丽蝶变的柘荣新画卷展示在观众面前,赢得阵阵掌声。活动现场还贴心赠送已经熬制好的中药,设置中医诊疗咨询服务,并开展防疫科普,将科学健康送到基层民众身边。
义务题写春联。 林榕生 摄靴岭尾村是柘荣县剪纸特色村,也是该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靓丽缩影。近年来,该村围绕“清新乡野、文创田园”的村庄发展定位,引导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形成村庄花园化、庭院景观化的美丽风景,成为远近闻名的“中国剪纸第一村”,走出了一条“农旅+文旅”的乡村振兴之路。
义务理发。 林榕生 摄李彦表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民众的原则,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新内容、新形式、新方法、新机制,把“三下乡”活动做实做好、做出实效,切实营造全社会重视基层、关注民生、服务“三农”的浓厚氛围;要把“三下乡”活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乡村振兴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深度,给予民众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完)
医疗义诊服务。 林榕生 摄“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